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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近期开展第七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 发布时间:2016-05-10 10:23: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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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

详细介绍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6年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确定近期开展第七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4年第六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围绕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情况撰写材料,需要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和2015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4-2015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对申请递补的企业需要说明三年内(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4-2015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4-2015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4-2015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包括:①企业带农增收的责任(对企业通过发展产业、收购农产品、吸纳农民就业等方式,带动贫困地区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填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不一致,需具体说明。如获得以下认证认可,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的建议,严禁超报。请于6月30日前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只需1份):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2.推荐递补企业情况。提出推荐递补企业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表明省级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国税、地税、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同意推荐递补企业的材料;②表明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荐递补企业的材料。
 
3.审核合格企业和推荐递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4.推荐农村产业融合和农村扶贫开发典型龙头企业的材料。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八部门将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开展监测工作中要进行摸底调查,把其中的典型企业推荐上来。
 
农村产业融合典型龙头企业的推荐依据条件可以参考附件3,推荐数量最多不超过本省(区、市)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的8%。被推荐企业需围绕融合模式、融合效果(可以参考附件3)等方面提交3000字左右的推介材料。农村扶贫开发典型龙头企业应从采用直接投资建基地、联合兴办加工、产销对接、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带动国家级贫困县农民精准脱贫,产业扶贫效果明显的企业中遴选,推荐数量最多不超过本省(区、市)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的4%。被推荐企业需围绕扶贫做法、扶贫效果等方面提交1500字左右的推介材料。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修订推介材料,与其他监测材料一同报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八部门将择优宣传推介。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龙头企业在准备纸质材料的同时,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填报审核有关数据,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另行通知。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精神,各地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要优先推荐递补那些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方面做得比较好的龙头企业。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在省(区、市)不得推荐递补企业。
 
(四)中央直属企业委托北京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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